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號聲 請 人 張藝薽代 理 人 林鳳秋律師相 對 人 莊榮源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9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28日及同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求確認法院之闡明內容,以免遭忽略或不當誤解聲請人就本案所為請求權基礎之表明,且於民國10
6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亦有重要陳述未完整記明於筆錄,為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修正後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所規定之要件,是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定有明文,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