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