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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1號原 告 朱育德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宏昌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協議
裁判日期: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