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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簡建興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被 告 孫蘇琴被 告 黃靜如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蘇琴等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2,6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