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號原 告 黃元靖(即黃登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慶輝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