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林慧琦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1,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