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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7號原 告 劉泓鑫被 告 晟耀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如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再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本件原告請求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其因撤銷上開股東會決議所受之客觀利益,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