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趙培中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廷福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欲確認不存在之具體特定法律關係、暨各該特定法律關係所相應之原因事實、並更正該項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並無適法之消費借貸及票據關係存在」,其事實理由則記載原告前因積欠賭債,遭被告恫嚇後陸續簽發無數支票、消費借貸契約,為將雙方爭執一次性解決,故為如上聲明。惟原告第一項聲明所欲確認之「無數支票、消費借貸契約」如未經原告特定其具體內容、範圍,本件無從特定審理範圍,亦無從確認訴訟標的價額進而核定裁判費,故原告第一項聲明乃不合法。原告應補正本件欲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具體特定法律關係內容(如為票據,請特定該票據內容,包括發票日、金額、票號;如為消費借貸關係,請說明借據日期、金額)、暨將各該特定法律關係所相應之原因事實按照時序逐一載明,並更正聲明第一項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為各該具體法律關係內容。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