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趙培中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被 告 黃廷福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廷福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4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