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4號原 告 亞登音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中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慧玲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3,2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