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博市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王掌國被 告 李康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強制遷離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