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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余成汶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被 告 李映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映芬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8,888元(原告主張其方為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人,被告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則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之利益應為系爭土地之價值,故以系爭土地之拍定價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裁判日期: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