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89號原 告 孫健仁被 告 呂德田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德田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29 萬2,528 元(計算式○○○區○○段○○○ ○號土地民國106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2,100元/㎡×面積1,710.8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348=5,292,52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3,47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7-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