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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杲中興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 萬1,1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3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7-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