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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德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徐桂香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賢鈺間請求返還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裁判案由:返還賠償金墊款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