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王烱明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塗銷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返還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881 萬16元。經核其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 萬420 元(詳如附表),加計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3,881 萬16元,合計為1 億1,
669 萬436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億1,669 萬4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 萬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3,622元/㎡×面積1,057 ㎡=56,678,454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18,000 元/㎡×面積135 ㎡=15,930,000元。
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5,086元/㎡×面積81㎡=5,271,966元。
四、合計77,880,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