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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 告 廖美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美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

4 號解釋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本院96年度執助字第168 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桃園市○○區○○○段後壁厝小段300 、300-6 、300-8 、300-12、300-29、300-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定之,而系爭土地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由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 億2,772 萬2,100 元拍定,有本院105 年11月3 日桃院豪十96年度執助字第168 號函可佐(該函附表編號3 之拍定價格3,910,220 元為3,910,200 元之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足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1 億2,772 萬2,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 萬5,5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