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游玉燕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被 告 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陳其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確認:⑴被告RV生活館社區於106 年6 月25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舉被告陳其鈞為管理委員之當選無效;⑵確認被告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6 年8 月10日召開第二次臨時會推選被告陳其鈞為第十六屆主任委員之當選無效;⑶確認被告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6 年7 月20日召開之七月份會議決議無效;⑷確認被告RV生活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6年8 月10日召開之第二次臨時會之決議無效。以上4 項確認標的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165 萬元
×4=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