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張春玉
葉春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被 告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不存在或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原告請求㈠確認被告
106 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所載股東會「四、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改本公司章程」之決議不存在。㈡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25日所召開106 年度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改本公司章程」之決議無效或該決議應予撤銷。㈢前項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二案:董事、監察人改選案」決議應予撤銷。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