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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徐麗美被 告 南亞都會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美金被 告 梁淑媛

謝梅芳胡靖喬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亞都會精品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105 年12月24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其第二至五項聲明之內容為第一項聲明所涵蓋,不另徵裁判費),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前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日期:20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