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4號原 告 伍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7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