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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呂應茂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大溪區百吉國民小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 萬7,008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6,543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主張之工資金額為242 萬5,708 元,扣除上開暫免徵收部分,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4,051 元【計算式:(26,543×2,425,708 / 2,577,008 )÷2 =12,492(給付工資部分暫免收1/2 之裁判費,元以下四捨五入),26,543-12,492=14,05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