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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徐楊貴慧被 告 陳宥樺

邱繼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宥樺、邱繼騰拆除占用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占用面積分別為226.83平方公尺、25.98 平方公尺,合計252.81平方公尺),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訴請被告陳宥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請求給付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4 萬1,6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54,751元/㎡×252.81㎡=13,841,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88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