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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黃福添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姿諭間請求沒收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3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沒收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