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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4號原 告 曾美蘭被 告 盧姷竹法定代理人 盧重榮

尤玉珍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姷竹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14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附表:

┌──────┬─────┬────┬─────┬──────┐│ 號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 │應有部分 │本筆土地公告││ │公告現值 │2315.66 │80/10000 │現值872,541 ││ │47100 元 │平方公尺│ │ 元 ││ │ │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 376600 元 │├──────┼───────────────────────┤│土地建物合計│1,249,141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