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陳美玲被 告 陳錦珍
鉦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華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珍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3,705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民國
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67,500元/㎡×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11.166㎡=753,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