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李金興公法定代理人 李後仁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被 告 藍素鈴
蔡永順陳明宏蘇樹叢游陳嬌黃進清廖文正錡寶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第4 項、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次按出租人請求增加租金之訴,即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謂因定期收益涉訟,其請求增加之租金即同條所稱之收入,自與所謂因租賃涉訟係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者不同(最高法院32年度抗字第765 號判例、53年度台抗字第4 號判例參照)。是未定期限之不動產出租人,行使調整租金請求權,對承租人提起請求增加租金之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主張兩造原約定之租金為按承租土地面積,每坪繳納相當於該年度
167 公斤之第二期蓬萊稻穀收購價格之租金,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105 年度2 期作、106 年第1 期作公糧稻穀收購數量、價格、期限暨濕穀計價方式,輔導收購梗種(蓬萊)稻穀之價格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23元,依此計算,被告等人各應繳納之租金如附表「現行金租欄」所示,又原告請求調整租金為按公告土地現值年息6%計算,即如附表「調整後租金欄」所示金額,二者差額為每年289 萬6,354 元,參以兩造間係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其存續期間推定超過10年,依上開規定,其期間以10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96 萬3,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6,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附表:
┌──┬────┬───────┬───────────────┬────────────┐│編號│ 承租人 │承租面積【A】 │ 現 行 租 金 │調 整 後 租 金 ││ │ │(平方公尺) ├───────┬───────┼──────┬─────┤│ │ │ │每坪租金【B 】│ 租 金 金 額 │每平方公尺 │ 租金金額 ││ │ │ │(每公斤23元×│(A ×0.3025×│租金【C】 │ (A×C) ││ │ │ │167 公斤) │B ,元以下四捨│(土地公告現│ ││ │ │ │ │五入) │值126,000 元│ ││ │ │ │ │ │×6% ) │ │├──┼────┼───────┼───────┼───────┼──────┼─────┤│ 1 │ 藍素鈴 │ 22.69 │ 3,841 │ 26,364 │ 7,560 │ 171,536 ││ │ │ │ │ │ │ │├──┼────┼───────┼───────┼───────┼──────┼─────┤│ 2 │ 蔡永順 │ 58.00 │ 3,841 │ 67,390 │ 7,560 │ 438,480 │├──┼────┼───────┼───────┼───────┼──────┼─────┤│ 3 │ 陳福順 │ 71.00 │ 3,841 │ 82,495 │ 7,560 │ 536,760 │├──┼────┼───────┼───────┼───────┼──────┼─────┤│ 4 │ 蘇樹叢 │ 65.00 │ 3,841 │ 75,524 │ 7,560 │ 491,400 │├──┼────┼───────┼───────┼───────┼──────┼─────┤│ 5 │ 游陳嬌 │ 59.00 │ 3,841 │ 68,552 │ 7,560 │ 446,040 │├──┼────┼───────┼───────┼───────┼──────┼─────┤│ 6 │ 黃進清 │ 81.00 │ 3,841 │ 94,114 │ 7,560 │ 612,360 │├──┼────┼───────┼───────┼───────┼──────┼─────┤│ 7 │ 廖文正 │ 66.00 │ 3,841 │ 76,686 │ 7,560 │ 498,960 │├──┼────┼───────┼───────┼───────┼──────┼─────┤│ 8 │ 錡寶貴 │ 30.00 │ 3,841 │ 34,857 │ 7,560 │ 226,800 │├──┴────┴───────┴───────┼───────┼──────┼─────┤│ 總 計 │ 525,982 │ │3,422,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