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3號原 告 梁景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才永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 萬7,5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