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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蔡幸妏被 告 張富山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富山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007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附表: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745 平方│本筆土地公告││ │公告現值 │公尺 │現值 ││ │26,000 元│(應有部分 │408,707元 ││ │ │211/10000)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133,300 元 │├──────┼───────────────────┤│土地建物合計│542,007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