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108號受 罰 人即 證 人 蘇錫基上列受罰人因原告陳耀宏、陳紅霞與被告陳志華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錫基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己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罰人為本院受理前開事件之證人,經通知應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到庭,並已收受通知,竟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等件附卷可憑,爰依首開法條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