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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親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108號受 罰 人即 被 告 陳志華上列受罰人與原陳耀宏等間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華處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依事件之性質,以適當方法命其陳述或訊問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之規定。

但不得拘提之。家事事件法第1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而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下同)3 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則有明定。是法院處理家事事件,得命當事人本人到場,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從法院之命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3 萬元以下罰鍰。

二、經查,本件被告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20分到庭接受當事人訊問,被告於107 年1 月16日收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裁判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