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5號原 告 蘇朝封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被 告 蘇林靜妹
蘇蘭香蘇桂榮蘇朝正蘇朝文蘇朝君黃蘇寶金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宥祥被 告 蘇美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
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 年5月21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