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蘇寶金

蘇宥祥蘇美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朝封因106 年度訴字第1455號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日期:201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