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2號原 告 陳慶鴻訴訟代理人 朱雯彥律師被 告 安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進崑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事件民事訴訟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承租訴外人長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於新竹縣○○鄉○○段○○○ ○號之未辦保存登記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租期自民國91年6月21日至101年6月20 日,嗣展延自101年6月21日起至106年6月20日止,租金每年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而原告於105年11月16日透過99年房稅執專字第80539 號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基於民法第425 條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規定,故原告承受前述租約至106年6月20曰租期屆滿為止,被告仍應向原告按時給付原訂租金即每年600 萬元。然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後,先後於105年12月13日、同年月30日、106年2月23 日催告被告給付租金、惟被告拒絕給付。故原告於106年3月30日再次去函解除租賃契約,惟至今被告人仍然未給付租金,且占有系爭不動產。故原告爰依民法第455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因被告抗辯原告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以90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6716號及99年度房稅執專字第80539 號執行在案,並於105 年11月16日第二次減價拍賣後,由原告即買受人陳慶鴻拍定,違反強制規定,買賣契約無效,並經新竹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79號判決被告勝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又該拍賣案件業經債務人提起撤銷拍賣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689 號審理中。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係以該事項認定結果為據,則於該事項爭議之行政訴訟程序及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