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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號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運費等事件,依兩造所締結之DH

L 全球文件/ 包裹快遞服務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第8條約定載明:「因本協議書所生之任何糾紛,如需進行訴訟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卷第4 頁)。則兩造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應由系爭協議書約定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等
裁判日期: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