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5號原 告 蕭雅玲被 告 吳靜芬
楊新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聲明第二項請求塗銷預告登記及限制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預告登記後得無限制處分該不動產,以該不動產最新市場交易價額為據,計算後應為4,221,124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又上開二訴訟標的之勝敗未必相同,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971,124 元(計算式:75萬元+4,221,12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原告僅先繳納19,909元,尚不足30,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30,3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附表:
⒈桃園市○○區○○段○○○○號(停車位):71,224元。
⒉桃園市○○區○○段○○○○號(房屋及所附土地):
最新實價登錄資料顯示房地每坪約為15.9萬元,房屋面積為26.1坪【(78.24 +2.21+3.08+2.75)×0.3025】,換算總價值約為4,149,900 元。
⒊以上合計為4,221,12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