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廷賢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江梯法定代理人 江謝進春
江明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