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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黃炳榮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郭釗偉律師被 告 陳逸儒訴訟代理人 陳水樹被 告 侯建雄

孫冬梅賴淑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共有物分割協議補償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

107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日期: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