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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戴柏原(即戴日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朱秋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上訴利益應以判決駁回其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面積20平方公尺按上訴人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680元(計算式:20×54,384元=1,087,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