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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77號原 告 陳盛馮被 告 呂理胡律師(即鄧金花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唐永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