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 告 孫健仁被 告 呂德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 萬3,47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依前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