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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0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被 告 卓松峰

游金玲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9,73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74.9 ㎡公告現值76,897元/㎡應有部分312/10000=1,859,13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10,600 元=2,169,7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萬1,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程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裁判日期: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