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1號原 告 許嫚倪即許翠娥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被 告 游玉園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月二日上午9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