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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2號原 告 林瑞珠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被 告 曾和平被 告 徐德財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頂讓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說明下述事項:

1.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曾和平間之頂讓關係不存在」,其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為何?

2.原告於起訴狀中主張:兩造間原有頂讓關係,迄今二年餘而未支付任何頂讓款,後以律師函催告給付頂讓費,否則解除合約等語;嗣於本院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時另主張「系爭頂讓關係從來沒有成立過」等語,前後主張似有矛盾,請再次說明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曾和平間之頂讓關係」,係自何時起不存在?因何理由不存在?

3.原告主張被告曾和平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104年2月1日開始按月清償5000元」,請提出上開兩造曾約定按月清償5000元之證據。如無法提出,關於此部分5萬元借款之遲延利息,依民法第 478 條之規定,是否變更聲明為自「自起訴狀繕本送被告翌日起第 32 日起算」。

4.請提出購買或設置「地磅」之單據(上須記載購買時間)。

5.具狀說明是否監視器5個,於提供予被告經營時已壞掉?如主張未壞,請提出證據證明之。

6.具狀說明鐵皮圍牆隔間設置之時間為何時?

7.被告抗辯原告未提供電腦主機及營幕(各1個)予被告,請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曾提供電腦主機及營幕(各1個)予被告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