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張貴香訴訟代理人 陳鼎駿律師被 告 余國龍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附民字第18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前為男女朋友(未曾同居),其曾於民國99年1 月間某日,趁原告在睡覺休息之際,未得原告同意而無故以手機拍攝原告之裸體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並以該等照片恐嚇原告,而涉及恐嚇等罪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竹簡字第578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確定。兩人於前揭恐嚇案件後仍有聯繫,詎被告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先後於下列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某處或桃園市○○區○○路○○號,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原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斯時任職在桃園市○○區○○路○○號「7-ELEVEN便利商店」上班之原告通話,且分別:( 一) 於104 年6 月10日下午4時58分許,恫稱:「該贖的贖回去,該還的還一還」等語;
(二) 於104 年6 月13日下午5 時9 分許,恫稱:「該贖回去的東西贖回去」、「你不要弄到我真的沒耐性,連講都不想講,要撕破臉,要扯到真的像上次這樣嗎」、「照片都要贖回去」等語;( 三) 於104 年6 月15日下午3 時43分許,恫稱:「那你要準備多少錢來贖」、「我真的跟你玩完了,絕對把你玩掉,你相信嗎?不相信你就試試看」、「看你啊,看你還要不要在超商待啊?還要不要做啊?這次我要搞死你,你看著」等語;( 四) 於104 年6 月25日上午8 時36分許,恫稱:「你又知道上次是什麼情形,我跟你講,這次看我會不會一樣做,翻臉的惹到我這樣子,我跟你講,你給我等著,你試看看」、「你不相信你看著,看你家裡還受得了這次打擊嗎,看你還活得下去嗎」、「看你家人怎麼處置你,看你還要不要在這邊待,我不想跟你講了,你上次也是這樣惹我的」、「不要以為我沒證據,你看著我有沒有證據,一次就弄死你」等語(節錄對話譯文內容如附表所示),暗示其仍持有原告之裸體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之裸照,若原告不以金錢贖回上揭裸照,其將曝光上揭裸照,以此危害原告名譽之方式,恐嚇原告交付金錢,致使原告心生畏懼。惟原告並未交付任何金錢給被告,被告因而未能得逞。上開被告所犯恐嚇取財未遂之犯行,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易字第509 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是被告以上述恐嚇行為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意思自由之人格權情節重大,使原告極度憂鬱、焦慮,精神上痛苦不已,被告對原告應負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分別有上開4 次恐嚇行為,各次行為所造成之損害非不能分開,原告共計請求新臺幣(下同)10
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未過高。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並無對原告恐嚇取財之行為,其先前所拍攝之原告裸照均已刪除,其在對話中所提及之照片,是指其與原告於102 年至104 年間出遊時兩人出去玩之照片,其會向原告要錢,係因兩造間前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原告尚積欠被告款項未清償,故被告並無故意侵權行為可言,自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有上述恐嚇取財未遂之行為,共計應給付原告100 萬元精神慰撫金此節,為被告所否認,故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被告有無對原告恐嚇之侵權行為存在?(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有無對原告恐嚇之侵權行為存在?
1、經查,被告確有於99年間1 月間某日,未經原告同意,以手機拍攝原告之裸照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等情,亦曾拍攝過其與原告間之性愛影片,其並於101 年間因持前揭照片恐嚇原告,而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刑一節,為被告於刑事案件中偵查、審理中所坦承(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038 號卷第63頁,下稱偵查卷、審易卷第25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
2 年度竹簡字第578 號簡易判決等資料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75頁正背面、易字卷第4 頁)。又被告有於前揭時、地,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原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中並為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之事實,業據原告於偵查及刑事案件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24頁、易字卷第73頁背面至第74頁、第75頁正背面、第89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偵查卷第29頁、第61-62 頁、審易卷第25頁背面),並有本院刑事庭所製作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佐(見易字卷第41頁背面至第42頁背面、第48頁背面至第55頁背面),是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2、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如何以其手上握有原告之裸照為由,向原告勒索錢財,且恫稱如事實欄所述之話語,致使原告心生畏懼等情,業據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其與被告之前是男女朋友,本案發生時,其是在桃園市○○路領華門市7-ELEVEN便利商店任職,被告曾以開頭為0933的行動電話門號撥至其所持用開頭為0922的行動電話門號,因其與被告前於102 年鬧分手時,被告曾拿其裸照威脅其,也曾將自己使用LINE的個人照片換成其裸照,而前案結案時,其並未向被告取回上揭裸照,之後其與被告間仍有聯繫,惟被告於104 年6 月間,多次要其拿錢將其裸照贖回去,其覺得很害怕,害怕被告會將其裸照散布出去,被告還說如果其不拿錢贖回裸照,會讓其死得很難看,比之前更嚴重,要讓其父母過不下去,也讓其在門市待不下去,對話中其有問被告是什麼樣的照片,但被告不說,其只知道被告曾拍攝其裸照,且被告於聊天時,也曾提及有拍攝兩人的性愛影片,但其不知道被告說的是否是真的,被告知道其只害怕裸照,有時被告不開心,就說自己手上有一些照片,不要讓他抓狂、不高興,不然這些照片都會流出去,若這些照片流出去,真的會讓其父母過不下去等語明確(見易字卷第73頁至第77頁、第89頁背面至第90頁背面)。
3、又觀諸兩造間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先於104 年6 月10日對原告稱「該贖的贖回去,該還的還一還」等語,復於
104 年6 月13日再次向原告稱「該還我的還我,該講的講,該贖回去的東西贖回去」、「你不要弄到我真的沒耐性,連講都不想講,要撕破臉,要扯到真的像上次那樣嗎」等語,經原告詢問被告其應該要歸還何物、贖回何物時,被告又稱「照片都要贖回去」等語,又於104 年6 月15日對話中,先向原告稱「那你要準備多少錢來贖」等語,遭原告拒絕後,兩人隨即發生爭執,被告又稱「我真的跟你玩完了,絕對把你玩掉,你相信嗎?不相信你就是試試看」、「看你啊,看你還要不要在超商待啊?還要不要做阿?這次我要搞死你,你看著」等語,並於同年6 月25日對話中,對原告稱「你又知道上次是什麼情形,我跟你講,這次看我會不會一樣做,翻臉的惹到我這樣子,我跟你講,你給我等著,你試看看」、「你不相信你看著,看你家裡還受得了這次打擊嗎?看你還活的下去嗎?」、「看你家人怎麼處置你,看你還要不要在這邊待?我不想跟你講了,你上次也是這樣惹我的,你自己看著。我決定我今天晚上我要跟他講,不要你看,不要以為我沒證據,你看著我有沒有證據,一次就弄死你」等語,可知被告上開話語之意,係揚言若其目的不達,將令原告顏面盡失而無法立足,亦讓原告家人精神上備受打擊等施加惡害之通知。雖被告未於上開對話中明確指稱要求原告贖回何種性質之照片,然被告自承先前與原告交往期間,確曾以手機拍攝原告之裸照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且曾因持裸照對原告恐嚇而遭法院判刑,已如前述,果如被告前揭所辯,該照片僅係其與原告之出遊照片,何以被告於對話中,經原告詢問要贖回何物時,不明確表示是兩人出遊照片,而僅一再要求原告將照片贖回。況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明確證稱:其與被告交往期間雖有出遊,但並無兩人合影照片等語(見易字卷第75頁背面),故是否確有被告所述兩人之出遊合照一節,實非無疑;再參以被告於104 年6 月15日復對原告表示若原告不拿錢將照片贖回,其將採取其他作為,使原告無法繼續在門市待下去,衡諸常情,若僅係單純兩人出遊照片曝光,至多僅係讓旁人知悉兩人為男女交往關係,結果應不致嚴重到讓原告無法繼續在門市工作;復酌以被告於104 年
6 月13日中曾先對原告稱「你不要弄到我真的沒耐性,連講都不想講,要撕破臉,要扯到真的像上次那樣嗎」,又於10
4 年6 月25日再次對原告稱「你又知道上次是什麼情形,我跟你講,這次看我會不會一樣做,翻臉的惹到我這樣子,我跟你講,你給我等著,你試看看」、「你不相信你看著,看你家裡還受得了這次打擊嗎,看你還活得下去嗎?」、「看你家人怎麼處置,我看你還要不要在這邊待?」、「你上次也是這樣惹我的,你自己看著辦,我決定我今天晚上我要跟他講,不要你看,不要以為我沒證據,你看著我有沒有證據,一次就弄死你」等語,均在暗示原告先前於101 年間要求分手,讓其不悅,兩人撕破臉後,原告因此遭裸照恐嚇,若此次原告仍不從其所願,被告將故技重施,而使原告無法繼續在門市待下去,且因原告裸照曝光,致使原告之家人精神備受打擊,是相互勾稽被告前後對話內容,堪認被告所指要求原告贖回之照片應非兩人出遊之照片,而係原告之裸照無訛。又衡以,一般人面對熟悉並掌握自己隱私之人表示散布有關性愛照片之言行,均得認識係加害自己名譽之惡害通知,在客觀上已足使人對自身名譽安全產生恐懼不安之心理,並使其日常生活惶惶不安,且原告既於前案中得悉被告曾未經其同意拍攝其裸照後,其再次面對被告要求以金錢贖回照片,當會畏懼被告並未將先前所拍攝之裸照刪除,而欲散布於眾,縱被告未明確表示照片種類,然被告所為,已足以提醒原告其仍保有原告之裸照,且被告明知原告畏懼該等照片遭人散布於外,仍藉此一再要脅原告拿錢將裸照贖回,是以,被告於上揭對話中,藉其持有原告裸照一事脅迫原告交付財物之意,至為明確。
4、被告雖辯以因借款予原告,始會向原告要求返還財物云云。然就兩造間究竟有無借貸關係一節,被告前於警詢中先供稱:因為原告每月要給付1 萬元給被告之配偶,被告與原告協議,由被告支付給其配偶,但如果兩人分手,原告就要償還該筆錢,其幫原告付了24萬元,且原告於104 年5 月去日本遊玩前,向其借款1 萬元,也未還給其云云(見偵查卷第4頁背面至第5 頁),於105 年1 月25日偵查中又改稱:其都是私下給原告錢,時間約在每個月16日,交錢的地點有時是在原告住處,有時在車上,差不多給了2 年,對話中其是指其替原告出一半的錢云云(見偵查卷第63頁),復於105 年
8 月9 日刑事案件準備程序中稱:因其配偶對原告提出告訴,原告於102 年4 月起,每月要還1 萬元,原告沒錢,所以其替原告代墊,其替原告代墊2 年,共12萬元,原告每月要還5,000 元云云(見易字卷第41頁),則被告就實際貸與之數額,前後供述不一,而原告亦嚴加否認兩造間有何借貸情事或金錢往來情形(見易字卷第77頁正背面),是被告辯稱兩人間有借貸關係一節,實非無疑。又訴外人即被告同事范林尊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證稱:其與被告為捷盛運輸公司的司機,兩人同一台車,都是下班後,被告說要拿東西給原告,兩人就一起過去原告工作的門市或原告住處,如果去原告任職的門市,就是開被告的車,如果去原告住處,則是開公司貨車,其曾詢問過被告去找原告的原因,被告只說與原告為男女朋友,兩人間有和解金、借貸的關係,其也曾見過被告拿錢給原告,如果被告當時身上沒錢,被告都會去便利商店或郵局領錢,被告交錢給原告之次數超過10次,最後一次是則是原告要去日本前,被告拿1 萬元等語(見易字卷第12
0 頁背面至第122 頁背面、第124 頁),然其亦證稱:其並未每次詢問被告拿錢給原告之原因,且不清楚被告與原告私下是怎麼談的等語(見易字卷第124 頁正背面),是以,縱范林尊證稱其曾見被告拿錢給原告,然其亦不清楚被告與原告間金錢往來緣由,自難據此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且查,被告所有之新竹湖口德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固有多次在桃園市○○區○○路郵局提領之紀錄一情,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6 月13日儲字第1050099678號函暨被告郵局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1 份在卷可佐(見易字卷第15-22 頁),然提款紀錄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提領款項之時間、地點,尚無從據以推論被告提領款項後之用途,則被告就其抗辯之有利於己積極事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其所辯自不足採。
5、又查,被告前於101 年間即曾持原告裸照恐嚇之,本次又於兩人對話中多次要求原告贖回照片,並對原告表示若不從其所願將無法於門市立足,生活亦會大受影響,暗示將加害原告之名譽,被告所為於客觀上自已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是綜合上情,被告確有以散布原告裸照相脅,對原告恐嚇取財,惟未得逞之行為,堪予認定。則被告故意造成原告心理上感到不安、恐懼,而侵害原告意思自由、免於恐懼自由之人格權,核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是原告主張被告所為構成侵權行為,確屬有據。被告抗辯其行為並未構成恐嚇云云,洵無足取。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4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以不法之加害情事恐嚇原告,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意思自由、免於恐懼自由等人格權,使原告因而心生畏怖、恐懼,造成心理痛苦,是原告因被告之不法故意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且衡以被告係以散布身為女性之原告之裸體、性愛照片相脅,依一般社會通念,均會認為此對原告人格權侵害之情節已屬重大,故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無疑。又被告係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不同日期,對原告恐嚇共計4 次,各該行為自將獨立造成原告一定程度之恐懼、痛苦,則被告4 次侵權行為,在民法評價上,並非社會通念不可分之單一行為,且不同日期所為之行為,致原告權利損害之結果亦各別發生,並非不可區分,依上開說明,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以4 次侵權行為對其造成不同、獨立之非財產上損害,其分別得請求一定金額之精神慰撫金,確屬有理。
2、第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故人格權遭遇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於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時,其核給之標準需參酌實際加害情形、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經查,原告為科技大學畢業,事發時擔任便利商店店員,104 年度所得總計為88萬8,391 元,名下有股息等收入,總額為13萬3,000 元;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運輸業,104 年度所得101 萬3,39
2 元,名下有土地及股息等財產,價值總額為13萬254 元等節,為兩造所自陳(見本院卷第34頁背面),並有雙方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29 頁)。本院審酌上開雙方之學經歷、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兼衡原告因前述人格權受侵害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並參考被告所傳遞之恐嚇訊息之社會含意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被告侵權行為,分別得請求9 萬元精神慰撫金(即4 次共計為36萬元),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不能准許,應駁回之。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者,兩造亦無約定利率;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上揭法律規定,被告就應給付之金額部分,應於受催告時起負法定遲延利息。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4 月26日送達被告,此見被告親自於該起訴狀正本上之所為簽名、記載之日期即明(見審附民字卷第1 頁),已生催告效力,則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萬元,及自10
5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亦併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編號 │日期 │通話譯文內容 │├───┼───┼─────────────────────────┤│ 1 │104 年│①00:01至00:56 ││ │6 月10│(背景有便利商店門鈴叮咚聲) ││ │日 │余國龍:早安、早啊,什麼時候有空? ││ │ │張貴香:喂?怎樣? ││ │ │余國龍:啊? ││ │ │張貴香:怎樣? ││ │ │余國龍:我說什麼時候有空啊? ││ │ │張貴香:好。 ││ │ │余國龍:已經過了30分鐘過去。 ││ │ │ ││ │ │②00:57至01:34 ││ │ │余國龍:該贖的贖回去,該還的還一還。這樣就沒什麼事││ │ │ ,對不對。 ││ │ │ ││ │ │③01:35至02:14 ││ │ │余國龍:趕快找,我真的沒那麼多時間。 ││ │ │ ││ │ │④02:15至03:59 ││ │ │余國龍:說啊! ││ │ │余國龍:麻煩你回答,可以嗎? ││ │ │(背景有蓋章聲) ││ │ │余國龍:請你回答,可以嗎? ││ │ │(以下省略) │├───┼───┼─────────────────────────┤│ 2 │104 年│①00:01至01:45 ││ │6 月13│余國龍:那下禮拜呢?下禮拜幾? ││ │日 │張貴香:我下禮拜要回家。 ││ │ │余國龍:蛤? ││ │ │張貴香:我下禮拜要回家。 ││ │ │余國龍:那我說找一天早上去找你,看你要還我的,找一││ │ │ 天講一講,那你說早上不要,到底什麼時候才有││ │ │ 空。 ││ │ │張貴香:你要上班我也要上班,不是嗎? ││ │ │余國龍:那你就找到一天,搞到我不愉快囉。 ││ │ │張貴香:我現在不能處理。 ││ │ │ ││ │ │②01:46至02:40 ││ │ │余國龍:那你跟我講,那你到底什麼時候有空?蛤? ││ │ │張貴香:我都在上班,哪來的空? ││ │ │余國龍:那你意思要我去門市找你囉? ││ │ │張貴香:不用。 ││ │ │余國龍:那到底要什麼時候? ││ │ │張貴香:我就跟你講我下禮拜要回家。 ││ │ │ ││ │ │③02:41至03:30 ││ │ │余國龍:我是問你事情處理一下,該還的還我。 ││ │ │張貴香:蛤? ││ │ │余國龍:該還我的還我的,該講的講,該贖回去的東西贖││ │ │ 回去。 ││ │ │余國龍:你不要弄到我真的沒耐性,連講都不想講,要撕││ │ │ 破臉,要扯到真的像上次那樣嗎? ││ │ │ ││ │ │④03:31至04:59 ││ │ │張貴香:那你告訴我,我該還你什麼,我該贖什麼? ││ │ │余國龍:照片都要贖回去。 ││ │ │張貴香:哪來的照片? ││ │ │余國龍:好,哪來的照片。 ││ │ │張貴香:哪裡來的照片? ││ │ │余國龍:好,你認為沒有,好,耍我是嗎,該還我錢吧?││ │ │ 不用還我錢嗎? ││ │ │余國龍:既然我好好對妳,什麼都沒有,拿我的錢去給一││ │ │ 個男人。 ││ │ │余國龍:當我真的是「潘仔」(台語),當我是白痴啊。││ │ │張貴香:我那天跟你講我不要拿,而且你也告訴我你不會││ │ │ 再用錢來講,那現在呢? ││ │ │(以下省略) │├───┼───┼─────────────────────────┤│ 3 │104 年│①01:15至02:16 ││ │6 月15│余國龍:3點半,我4點要進公司,半個鐘頭。 ││ │日 │張貴香:嗯? ││ │ │余國龍:半個鐘頭? ││ │ │張貴香:啊你不是說很快嗎? ││ │ │余國龍:對啊。那你要準備多少錢來贖。 ││ │ │張貴香:啊? ││ │ │余國龍:你有準備多少錢? ││ │ │張貴香:什麼叫準備多少錢? ││ │ │余國龍:該還我的還我啊。 ││ │ │張貴香:我準備多少錢還你?為什麼要準備錢還你? ││ │ │余國龍:不還錢,好啊。 ││ │ │余國龍:我不用幫你出,當初幫你出的那一份,全部還我││ │ │ 。 ││ │ │張貴香:你什麼時候全出了? ││ │ │余國龍:我幫你出一份,沒有嗎? ││ │ │張貴香:你有全出嗎? ││ │ │余國龍:我幾乎每個月都拿5,000給你,沒有嗎? ││ │ │張貴香:你什麼時候全出了?你告訴我。 ││ │ │余國龍:我沒有全出,我只有幫你出的那一半5,000 塊,││ │ │我沒有給你嗎? ││ │ │張貴香:你有給?你有給,每個月給?給在哪? ││ │ │ ││ │ │②02:17至03:04 ││ │ │余國龍:給在哪?好啊,那就沒有,你就直接上法院,我││ │ │ 看你有沒有證據,我有沒有辦法告倒你,我真的││ │ │ 跟你玩完了,絕對把你玩掉,你相信嗎?不相信││ │ │ 你就試試看。他媽的,我沒有弄倒你就給你搞成││ │ │ 這樣。 ││ │ │張貴香:我怎樣? ││ │ │余國龍:他媽的拿我的錢去貼人家,對人家好溫柔。 ││ │ │張貴香:我拿什麼錢去貼人家,貼誰? ││ │ │余國龍:哼,貼誰? ││ │ │ ││ │ │(中間省略) ││ │ │ ││ │ │③05:05至07:07 ││ │ │余國龍:就跟你講過,他一定會告死你的,他上次就講過││ │ │ ,這次就讓你玩完,絕對讓你玩完的。 ││ │ │張貴香:你每次都靠一個女人,你是一個男人嗎?你這樣││ │ │ 玩一個女人,你是男人嗎? ││ │ │余國龍:什麼? ││ │ │余國龍:什麼啦,我就是要玩死你啦。 ││ │ │張貴香:對,從頭到尾你就是在用玩的,一直想要我死嘛││ │ │ ,對不對? ││ │ │余國龍:對,怎麼了嗎? ││ │ │余國龍:好好對你,你卻對我這樣,這就是我看到你對我││ │ │ 的真心,得到了是什麼東西? ││ │ │張貴香:你有用到真心嗎?你的真心在哪裡? ││ │ │余國龍:哼,真心在哪裡? ││ │ │ ││ │ │④07:08至08:23 ││ │ │余國龍:我學你啊,反正就是這樣嘛,沒有了要幹嘛,什││ │ │ 麼都沒有了我要幹嘛,當初你就是這樣子啊,就││ │ │ 一無所有嘛,什麼都沒有,我要幹嘛?那乾脆就││ │ │ 不要啦,不要我就擺爛啊。 ││ │ │ ││ │ │⑤08:24至09:05 ││ │ │余國龍:看你啊,看你還要不要在超商待啊?還要不要做││ │ │ 啊?這次我要搞死你,你看著。 ││ │ │張貴香:所以你從一開始就在設計我不是嗎? ││ │ │余國龍:我沒講,我不知道,是你怎麼對人,我自己講過││ │ │ 說,你怎麼對人,事情的前因,都有一個因果在││ │ │ 那邊。 ││ │ │張貴香:算了吧,是因果嗎?明明一開始就打算設計我啊││ │ │ ,哪來的果? ││ │ │(以下省略) │├───┼───┼─────────────────────────┤│ 4 │104 年│①00:01至00:44 ││ │6 月25│余國龍:隨便啦,看我今天晚上會不會講。 ││ │日 │張貴香:我都跟你講我在忙。 ││ │ │余國龍:忙?哼,好啊,你去忙你的啊,你看著今天晚上││ │ │ 你就知道了,我今天晚上一定跟他講,看你做錯││ │ │ 什麼,看,不給你機會了,就這樣啦。看你這次││ │ │ 要拿什麼來反咬我,你等著看好了,你再看嘛。││ │ │ ││ │ │②00:45至01:17 ││ │ │余國龍:好好跟你講不要,怎樣又怎樣,好啊,你給我耍││ │ │ 脾氣,屌啊,你就耍你的脾氣好了,你看著,你││ │ │ 又知道上次是什麼情形,我跟你講,這次看我會││ │ │ 不會一樣做,翻臉的惹到我這樣子,我跟你講,││ │ │ 你給我等著,你試看看。 ││ │ │ ││ │ │ ││ │ │③01:18至02:27 ││ │ │余國龍:哼,很重要嗎?你這些很重要嗎?我說的這些話││ │ │ ,跟你講,還有搞死你自己,你不相信你看著,││ │ │ 看你家裡還受得了這次打擊嗎?看你還活得下去││ │ │ 嗎?你看看。 ││ │ │張貴香:可是你從頭到尾沒有打算讓我活不是嗎? ││ │ │余國龍:什麼,我不跟你講了,沒有必要聽你家裡講那些││ │ │ ,我已經沒有必要再跟你講那些了,很屌啊,掛││ │ │ 電話嘛,睡覺嘛,我要睡覺,我要讓你好好睡,││ │ │ 看你家人怎麼處置你,看你還要不要在這邊待。││ │ │ 我不想跟你講了,你上次也是這樣惹我的,你自││ │ │ 己看著。我決定我今天晚上我要跟他講,不要你││ │ │ 看,不要以為我沒證據,你看著我有沒有證據,││ │ │ 一次就弄死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