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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3號原 告 陳品如訴訟代理人 郭穎名律師被 告 友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彭顯恩被 告 夏繼新

夏曉青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意思表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4 月6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撤銷意思表示等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