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 告 黃文清
謝春蘭鄧暐儒葉心慈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誠信愛心家園兼法定代表人 呂真觀被 告 林瑞蘭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追加 被告 余瑞寶追加 被告 周進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趙培宏律師追加 被告 劉石清追加 被告 陳耀鍊 桃園市○○區○○○路○段○○○巷○○弄0追加 被告 洪梧峻追加 被告 鄧暐穎 桃園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