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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4號原 告 黃紹銘

黃紹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被 告 徐錫炮(即徐同昇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徐鍚炮為被告徐同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同昇業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發現死亡,並由徐鍚炮為其全體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