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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號上 訴 人 黃元靖(即黃登生)被 上訴人 徐慶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3,4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3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等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