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文貴
徐甘銘羅業榮黃永通黃火盛被上訴人即原 告 姜岳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1989號確認股權轉讓協議存在事件,上訴人李文貴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22,3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